2010年底,全国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活动全面展开,淄博市临淄区积极布署相关工作,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案件予以严厉查处。做为临淄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重点惩处的案件之一,刘某(隐去真实姓名)假冒他人专利的刑事案件由临淄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因为刘某的行为给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2011年5月份,本所董士慧律师接受北京某建筑板业公司山东分公司的委托,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董士慧律师做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和山东省知识产权委员会的委员,对知识产权案件有着深入的研究,她通过对本案的研究,认为刘某的行为不但属于假冒他人专利,同时还侵犯了他人的商业专用权,刘某的同一行为已经同时侵犯了企业的专利权和商标权,于是在案件中对上述两种侵犯行为进行索赔。本案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后认定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和侵犯商标专用权,并判决刘某等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达22万元,几乎支持了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现一审判决的上诉期已到,目前尚未收到两被告上诉的消息。
本案在起诉时已经申请法院查封了被告之一的房产,原告的损失有望全部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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