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劳动用工制度要点整理
因客户业务向香港拓展的需要,想在香港雇用工作人员。出于工作需要,我研究了香港的主要用工法规,包括《雇工条例》、《职工会条例》、《雇员补偿条例》、《劳资关系条例》、《劳资审裁处条例》等。总体感觉香港的用工制度对劳资双方都有相对均衡的保护,人性化程度比较高,体现了企业用人的自由和约束,并给员工制度上的保护。下面就香港用工制度的几项要点总结一下,与大家分享。
一、关于书面劳动合同:香港并不要求企业与员工之间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可以口头约定,对某些条款可以暗示的方式达成。员人在入职前,企业必须详细说明雇用条件,包括: 1、工资率、超时工作的工资率及任何津贴(无论以按件、按工、按时、按日、按周或其他方式计算); 2、工资期; 3、终止合约所需的通知期;及 4、如雇员享有年终酬金,则有关年终酬金、部份年终酬金和酬金期的资料。
二、员工记录的保管:企业应保存员工的雇佣记录6个月。记录中包括下列内容:1、雇员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雇员开始受雇的日期;3、雇员的职位;4、雇员每个工资期所得的工资;5、工资期;6、雇员可享有及已放取的有薪年假、病假、产假和假日,以及已支付给雇员有关款项的细则;7、年终酬金的款额及酬金期; 8、终止合约所需的通知期;9、终止雇佣日期。
三、工资支付时间:在计薪期满日后7日内支付。如果逾期不支付,应支付利息。
四、加班费:在休息日加班是否支付加班费由劳资双方约定。而国内则要求必须支付。
五、 带薪假日:香港的假期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和带薪年休假。休息日不能代替,如果休息日工作,必须换休。法定假日则不论员工工作时间长短,均有权享受,但员工在企业工作满3个月后,在法定假日可享有薪水。带薪年休假则是员工在企业工作12个月以上享有,最长不超过14天。同时对如何享受假期有更详细的规定,这里不一一例举了。
六、 合同终止:同国内一样,有通知期或代通金。在试用期内,试用期内的首个月无需通知期,无需代通知金,试用期内的第一个月后雇佣合约有明确规定,依照协定的通知期,但不得少于七天。如果雇佣合约无明确规定不少过1个月通知不少过1个月工资。
七、 关于劳资纠纷的处理:在香港,劳动纠纷依据《劳资关系条例》进行。若发生劳资纠纷,一般由劳工处劳资关系组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所争议的内容涉及劳资审裁处管辖范围的则交由劳资审裁处裁决。
(董士慧律师汇总整理,联系电话:1358957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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