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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士慧:分公司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时间:2011-06-15 15:15:32  来源:董士慧律师在线  作者:董士慧

         分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些人有不同认识。董士慧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第39条和第41条的规定,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通过工商登记资料也可以查询到,公司开办人在开办分公司时拨付注册资金,并且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经审核的经营范围、有独立的经营场所、领取了营业执照,可以对外依法开展业务,因此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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